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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本是以爱之名,怎料最后双方对簿公堂,到底怎么回事呢?
为了能和在A市工作的儿子小王共同居住,2021年1月,年过七旬的老王出售了老家的房产,为儿子小王A市购买了一套新房。为此老王支付了购房首期款30万元,后又向小王转账25万元,用于后续还贷。2021年11月,因小王的择偶问题,父子俩意见不合,发生争吵。后来小王数次更换门锁,让居住在新房的老王无法进家门,最后只能在外租房。2022年6月,老王将小王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小王返还购房款30万元和还贷款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本案房产的购房情况来看,原告老王作为父亲,基于亲缘关系出售在家乡的自有房产,为在A市务工的被告小王购置房产,隐含着未来与其共同生活的前提条件,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后双方因家事纠纷关系恶化,小王数次更换门锁,导致老王无法在涉案房产内居住,因此老王要求撤销赠与、要求小王返还购房款和还贷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结合已查明购房款的资金来源,小王应向老王返还购房款30万元;老王曾向小王赠与25万元,主要用于小王向银行获取涉案房产贷款的保证金及还贷,和涉案房产的购房款有关,因此小王应向老王返还该笔款项。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向老王返还赠与的购房款等合计55万元。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老王出售名下唯一住房,所得款项用于为小王购房,隐含未来和子女共同居住的前提条件,属于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而基于亲情关系的附义务赠与,受赠子女在获赠后应切实履行赡养义务,维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老王作为附义务赠与人,有权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和条件下请求撤销赠与。
律师在此提醒,赠与他人财产,尤其是附义务赠与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对赠与财产的范围、转移时间、方式以及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受赠人拒不履行约定义务,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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