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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受赠房产,本应怀感恩之心,却反而起诉父亲要求腾房,怎么回事?来看今天的案例。
老王和妻子婚后生下儿子小王。可好景不长,双方因矛盾提出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曾就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离婚涉案房屋归儿子小王所有,但夫妻双方在没有其他住所前有权居住。过了几年,涉案房屋登记到了小王名下,但老王仍和儿子共同生活。
然而不久,小王出于对该房屋的其他用途和考虑,与父亲协商希望他能够腾房。可老王在赠与该房屋后已无其他房产可供居住,同时也无能力再购置其他房产,老王因此不同意。几番争执后父子二人又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老王在6个月内腾出该房屋,小王给付其4万元。后来双方约定时间到了,但老王却没有搬走。无奈之下,小王将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履行双方的协议,腾出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住房。
经法院查明,双方协议中所涉房屋是老王夫妻在离婚时赠与儿子的,并非儿子自己所购置,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在无他处居住的情况下,父母享有居住权。同时,老王除赠与的房屋外并无其他住处,且经济状况较差。而在被儿子起诉前,老王实际上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老王和小王签订的协议在履行时面临着实际困难,又因双方为父子关系,儿子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就目前而言,老王并不具备腾房的条件,若支持儿子的请求,无异于使年迈的老王流离失所。此外,小王给付的4万元也无法保障老王的晚年生活。因此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该条明确规定了要保障老人的居住权利。老人居住权问题,表面上似乎和赡养义务无关联,可实际上它应属于对父母赡养义务的一部分。
本案中,儿子小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是父母赠与,按照一般生活常理,小王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应怀感恩之心,却反而起诉父亲要求腾房。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生活常情常理和道德观念,侵害了父亲的居住权利,而且也违反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小王请求父亲老王腾房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立的用益物权,对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具有现实意义。如果有像本案中老王一样需把房屋赠与给子女,但确有必要在房屋里继续居住的老人,为了避免因为住房问题和子女产生矛盾,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以充分保障个人权益。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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