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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日常交流、消费结算还是工作通讯,微信已成为最常用的社交软件之一。它在满足人们网络社交需求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而产生了买卖微信账号的不法交易。
2023年5月,黄某在网络看到高价收购微信账号的广告后,将自己闲置的微信账号卖出并获利400元。发现了这个“商机”后,黄某招揽王某、李某、吴某三人共同贩卖微信账号。截至2023年10月,黄某获取非法利益50余万元,王某、李某、吴某获利1.5万余元至8万余元不等。后黄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黄某等人从中介处购买微信账号后再将账号转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到案后,黄某等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李某、吴某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四名被告人共同参与实施向网络诈骗团伙出售微信账号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而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李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判处黄某、王某、李某、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或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而微信兼具支付结算和通讯传输双重功能,向他人售卖微信账号的行为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
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规定,微信用户拥有账号的使用权,但不可以将账号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也不可以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微信账号。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此外《关于办理典型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规定:收购、出售、出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可以认定为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本案中,黄某等人在明知转卖微信账号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大量向他人购买、租借微信账号并予以转卖赚取差价获利的行为属于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
律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坚决不将上述证件或账号出售、租借给他人,以免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七条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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