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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下遗嘱,是否一定会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在今天的案例中,法官却没有按照遗嘱分配遗产,这是为什么?
吴某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小吴。2021年12月,吴某因病去世。吴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将其名下A市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B市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其父亲继承。吴某去世以后,小丽母女与吴某父亲就遗嘱所涉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小吴表示,父亲去世时自己未成年,正在上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依法应得到必要的遗产份额。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小丽母女将吴某父亲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A市某房,该房由吴某婚前购买,吴某在遗嘱中将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指定由其父亲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但由于吴某与小丽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上述还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其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该房中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部分应为“50%婚后共同还贷本息部分+50%按婚后还贷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其余部分属于吴某的遗产。关于B市某房,该房由吴某与小丽婚后共同购买,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吴某与小丽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即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吴某的遗产。
本案中,虽然吴某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应予以尊重,但吴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女儿年纪尚幼,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未保留女儿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势必会造成小吴生存危机,与法律规定的“必留份”制度相悖,因此不能完全按照吴某所立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而除吴某外,吴某父亲另有其他子女可以履行赡养义务,且吴某父亲每月亦有养老保险金,有足够的生活来源,因此分出一部分遗产给小吴,既保障了小吴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吴某父亲的养老利益。
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A市某房由吴某父亲继承,相应的该房尚欠贷款由吴某父亲承担,并由吴某父亲补偿小丽该房中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部分;酌定由小吴继承B市某房中属于吴某的遗产部分,即小吴继承占有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份额为吴某遗留的债务,由小丽承担。
“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遗产的限制规定,其本质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排除被继承人相关遗嘱的适用,强制将被继承人遗产中的一部分划归法定继承人。根据“必留份”制度,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上述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而遗产处理时,除“必留份”外的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律师提醒,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并非是无限的,因此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立遗嘱人应在遗嘱中直接作出具体遗产分配比例或者具体分配金额的必留份声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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