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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走向终点,本该一别两宽、好聚好散,不料一方竟然打起“小算盘”,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对方的合法权益。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让我们来看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王女士与吴先生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吴先生一直在外务工,二人聚少离多。2023年1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2024年3月,王女士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吴先生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指出王女士在2022年3月私自将夫妻存款一次性取出并办理销户,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提交取款存折作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吴先生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继续分居生活已满一年,且吴先生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对孩子抚养问题亦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共同财产问题,王女士于2022年3月私自将夫妻共同存款125000元一次性取出并办理销户,对此王女士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一次性支出较大数额财产亦不符合其日常生活开销水平,应当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即王女士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最终法院酌定王女士支付吴先生夫妻共同财产68750元。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不仅违背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未吴先生士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存款一次性取出并办理销户,该行为显然损害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吴先生有权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时,对王女士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转移、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特别是不直接掌控财产的一方取证有一定难度,因此最好的应对之策是未雨绸缪,掌握好家庭资产状况。如果怀疑或者发现对方有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及时取证并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咨询或聘请律师,由委托律师提交调查令,根据己方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申请查询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股票、保险等财产信息,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相关资产,阻断对方转的移行为,防止财产继续流失。而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转移财产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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