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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不仅为买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也有效地节约了买卖双方的时间。但有些买家在A中介看房后,又通过B中介办理房产过户交易手续,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跳单”,买家又是否需要向中介进行赔偿呢?
2022年6月,吴女士和A房产中介签订了一份《看房书》,约定:经我公司介绍上述房产后,委托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业主成交,或介绍他人与业主成交,均视为我公司介绍,应按房产成交总额的2%支付佣金。之后,中介小王多次带领吴女士到处看房。最终,吴女士看中一套房子,并多次通过微信让小王代为和房主梁先生协商价格,小王也积极回复吴女士的消息,还向吴女士透露梁先生的底价为510万左右,可以再协商。
6月底,小王多次询问吴女士是否愿意和房主面谈,但吴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2022年7月10日,吴女士通过B房产中介公司以500万元的成交价和房主梁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5万元中介费。A房产中介得知吴女士购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女士按《看房书》约定支付5万元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看房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约定的本意系为了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使中介公司无法获得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合法有效。在本案中,A房产中介已经向吴女士提供了房源信息,并积极履行带领看房、代为洽谈交易价格等居间信息。而吴女士为了少付中介费,利用A房产中介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另行委托B房产中介居间成交,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A房产中介确未参与房屋交易的后续过程,法院酌定吴女士应支付A房产中介4万元中介费。
近年来,随着买房需求激增,房产中介行业发展迅猛,交易中的“跳单”现象也频频发生。法律中的“跳单”行为又称“跳中介”,指的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委托人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一般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和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和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比如委托人通过某一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媒介服务,合同已基本达成,后委托人发现其他中介公司的报酬更低,继而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和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则构成“跳单”违约。
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和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以达到绕开中介人的目的。
在房屋买卖的履约过程中,合同各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也应尊重中介人的劳动成果。如果委托人构成“跳单”行为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对于支付的数额,一般会考虑中介人提供服务的内容来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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