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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已向购房者交付房屋,但却迟迟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的材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产证。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购房者能否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呢?
2018年6月,原告王某和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预售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在该商品房交付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由王某自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因某置业公司的责任,王某在该商品房交付后720日内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某置业公司公司需按照已付购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向王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某向该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60万元。2019年7月5日,某置业公司向王某交付了所购房屋。但直至2022年12月10日,某置业公司才向王某送达授权委托书,王某可办理涉案房产证。随后,王某将某置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赔付办证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应于购房者收房360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因某置业公司原因未进行备案,致使王某2022年12月10日才能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某要求某置业公司按照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主张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王某交付了案涉商品房,因此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起点应自2019年7月6日后计算720日,即2021年6月25日为合同约定计算某置业公司应支付王某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起算点。因王某认可2022年12月10日即可办理权属登记,因此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2月10日。经核算,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12月10日,为533天,以购房款6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向王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1980元。
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有明确约定的,法院应当直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又不能通过协商加以明确的,法院则应根据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来确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不动产登记是确认房屋权属,行使不动产权利的重要环节。逾期办证不仅影响了购房者对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更有可能带来权利的纠纷。因此,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购房者应将不动产登记事项作为一项重要的事情予以关注。如果出现逾期的情况,购房者要及时采取通知、催告等方式督促开发商履行办证或者协助办证的义务,同时还可以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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