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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吗?一旦发生事故,能否找所在公司要求赔偿?
2018年7月,张某经A外卖公司招聘,成为负责B片区的一名外卖骑手。2022年5月某天,张某在外卖配送途中不慎滑倒受伤,导致右脚骨折。同年6月,张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8月,当地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随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和A外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其仲裁请求。A外卖公司不服,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结合外卖行业的用工特点和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加以认定。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而外卖行业属于互联网新兴业态,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特殊性,但也应当基于上述原则来进行劳动关系认定。本案中,张某虽然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也相对灵活,但张某由原告A外卖公司招聘,并受A外卖公司的日常管理、监督,同时张某也按照外卖骑手的要求统一着装,根据外卖平台系统派发的订单进行外卖配送。由此可见,A外卖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张某的劳动行为形成管理,且外卖配送的业务属于A外卖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组成部分,A外卖公司属于张某的用人单位,张某和A外卖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在送餐途中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受伤属于工伤。最终法院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外卖行业系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典型代表,随着外卖人员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也日益增多。外卖骑手通过网络APP接单,统计工作信息及结算报酬,对于用工主体和用工关系的确存在较大难度,外卖人员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成为主要难点。因此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对于有效保护外卖人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确认外卖骑手和外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外卖骑手下一步主张工伤待遇铺平了道路,同时也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在新业态经营模式下,外卖公司和外卖人员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外卖人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正确选择和适合自己的用工方式,既可以选择灵活就业,也可以选择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用工。第二,外卖公司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格式合同,从而排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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