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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官司遇上财产纠纷,如果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让我们来看一起因瞒报夫妻共同财产而被法院判决少分财产的离婚案件。
2016年,刘先生与严女士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2022年12月,因双方感情不和,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刘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4月,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告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而刘先生申报的共同财产包括两套房屋及车库、某工厂名下两辆汽车,且当庭确认自己提交的财产申报表内容属实。审理中,法官发现刘先生未申报其名下100万元存款及某工厂存款,且刘先生的100万元存款已经在诉讼前被其转移。在法官要求刘先生解释100万元去向时,刘先生称该款项全部用于某工厂生产、家庭开支等,但陈述前后矛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未如实申报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庭审中存在前后矛盾、虚假陈述等情形,于是依法作出决定书,对刘先生罚款5000元,酌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严女士占55%、刘先生占45%的比例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仅适用于离婚诉讼,不适用于抚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不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姻家家事案件。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案件当事人需要申报的财产包括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存在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该行为严重侵犯经济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当事人的家庭财产权利。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都有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至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离婚诉讼期间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成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在实践中,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不仅将面临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严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离婚诉讼终结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未如实申报的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理时对未如实申报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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