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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告诉你:境外务工月薪过万,食宿全包、工作轻松,你会心动吗?偏偏有人还真信了!他们冒着偷越国(边)境的风险,期待着“一夜暴富”,殊不知等待他们的是难逃的法网。
2021年12月,刘某编造“境外高薪好工作,轻轻松松月入几万”的谎言,并以提供全程路费为噱头,拉拢、引诱张某、吴某、江某共同前往缅甸务工,由刘某购买机票并安排出境。2022年3月,刘某等四人结伙从广东出发,通过乘坐飞机、汽车等方式到达云南边境,接着坐船偷渡前往缅甸境内。同年6月底到7月初,刘某等四人又先后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案发后,刘某、张某、吴某、江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吴某、江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张某、吴某、江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吴某、江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国(边)境体现的是国家主权,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偷越者在国外没有合法身份,得不到相关法律保护,自身安全、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可能会被强迫参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存在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人身危险。
律师提醒,边境不可越,红线不可碰,大家应自觉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境外并非“淘金天堂”,广大群众一定要警惕各种“高薪工作、包机票、包吃住”广告的诱惑,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为了所谓的“一夜暴富”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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