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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亲属还未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却又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对簿公堂。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属于遗产?该如何分配?
王某和杨某是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儿子,分别为大杨和小杨。2022年4月,杨某因工死亡,某劳务公司赔付杨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0余万元。之后大杨前去办理手续,并将父亲杨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0余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未进行分配。经王某和小杨多次索要,大杨依然据为己有。无奈之下,王某和小杨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工亡补助金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亡补助金系单位给予因工死亡受害人亲属的物质补偿。工亡补助金包含扶养利益,工亡职工需要“扶养”但因其工亡而未能享受“扶养”利益的人员对工亡补助金均享有请求权。由于工亡补助金均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因此工亡补助金并非遗产,而应归为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本案中,作为死者杨某的妻子王某、儿子大杨和小杨对工亡补助金是共有的,但在具体分配时,应当根据其与死者的关系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最终,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判决被告大杨给付原告王某和小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3万余元。
不少人都将工亡补助金归属于遗产,认为应当按照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进行分割。但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能够被列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的财产,都应当是被继承人在生前便实际合法取得和拥有的财产。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此可以看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对象是死亡近亲属,而非死亡职工,取得的条件是职工因工死亡,取得的时间是职工死亡之后。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该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该工亡职工死亡时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不应被列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
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均未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首先应当由工亡职工的近亲属自行协商,以决定是否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工亡职工近亲属与工亡职工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实际生活能力等因素,将工亡补助金作为工亡职工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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