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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买了心仪已久的新能源汽车,却由于小区物业不配合开具相关材料而使得业主无法在自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的做法合法合理吗?法院又会怎么判?
王女士是某小区业主,于2018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地下停车位,并支付了物业管理费用及车位管理费。2022年11月,王女士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并计划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根据自用充电桩安装流程,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在《安装充换电设备的同意书》和《安装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的许可意见》上盖章。但在报装过程中,小区物业公司却以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小区车库全体业主同意等为由,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导致王女士迟迟不能安装充电桩。在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自己办理充电桩安装的相关手续,并配合其进行新能源充电桩的安装。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而充电设备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对外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要求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加以阻挠,且应予以配合。因此法院对王女士所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其次,本案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对于物业公司提出加装充电设施需征得小区车库全体业主同意的抗辩意见,由于王女士作为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业主,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于合理需求其有权合理使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因此法院对物业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后,充电桩的安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应由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判定,被告物业公司不能仅以质疑作为拒绝配合的理由依据,因此法院对物业公司该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应向王女士出具同意安装其在小区地下车库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在王女士安装充电桩时予以协助。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实现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推广,配套设施建设尤为重要。业主在自购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行为,符合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应当予以支持。至于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仅凭主观认定,而应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勘查和把关,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需要强调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等于可以放弃相应的物业管理,而是应在做好基础服务的同时,加强对安全风险的把控,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安全隐患,依法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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