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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升生活品质,不少租客会选择对出租房进行装饰装修,但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如果房东同意装修,租客是否可以要求装修费用由其承担呢?
2020年,王先生进城打拼,租了公司附近的一间房子,和房东黄女士签了为期2年的租房合同。在这期间,王先生经黄女士同意后,陆续对出租房进行了装修,包括安装两扇钛合金门、一台热水器和空调,同时还更换了天花板等。
2022年1月,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租,王先生认为,自己装修黄女士的房屋,黄女士作为受益人,装修费用应由房东黄女士承担。而黄女士认为,王先生将房屋进行装修是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并且自己事先声明不承担费用,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要求。经协商无果后,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黄女士支付相关装修费用和利息共计2万元。
在本案中,虽然房东黄女士同意了王先生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是双方并没有对装饰装修的费用进行约定,事后也没有达成合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装饰装修物是否和房屋形成附合进行处理。
那么什么是“附合”呢?通俗来说就是装饰装修物体不能分离,如果分离会损害建筑物本身,比如本案的天花板。相对应的,如果可以拆除下来带走的,就是“未形成附合”。比如本案的钛合金门、热水器以及空调。
装饰装修物是否和房屋形成附合,所产生的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8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因此,如果装饰装修物和房屋未形成附合,房屋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带走。所以本案中,王先生可依法拆除搬走未形成附合的钛合金门、热水器以及空调。
同时,《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装饰装修物和房屋形成了附合,房屋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附合物品的装饰装修费用。所以本案中,和房屋形成附合不方便拆除的天花板部分,房东黄女士也无须承担装修费用。
总之,装修房屋有两点我们需要注意:一是承租人想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没有征得同意就进行装修,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样或赔偿损失。二是承租人装修租赁房屋,费用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果双方对装修费用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执行,但最好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前述的两条规定中,都是关于处理“租赁期间届满”的装饰装修费用问题。那么如果双方的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对于装饰装修费用的问题又应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在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除了有约定之外,依然按照《解释》第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搬走。但是如果因为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样。
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除了有约定外,根据双方合同解除的原因进行处理。第一,如果是因为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第二,如果是因为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那么承租人就无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
第三,如果双方都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就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就房屋装饰装修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避免发生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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