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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升生活品质,拥有舒适的居住环境,不少人花钱请工人进行装修。如果装修时出了意外,装修工人受伤,作为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林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所住的房子略显陈旧,二人打算准备装修,于是雇佣了从事刨墙工作的师傅老马。双方约定,刨墙机由林先生夫妇提供,工资以日结的方式给付。某天,老马在使用刨墙机施工时,因嫌旁边电线缠绕碍事,于是就用左手拨电线,左手中指却不慎被卷入刨墙机里,导致手指粉碎性骨折。
老马认为,自己在雇佣活动中意外受伤,林先生夫妇作为雇主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而林先生夫妇则认为,老马是我们找来的临时工,并不存在劳务关系。老马是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的意外,老马受伤后,我们给付了1万元医疗费,不需要再进行赔偿。
这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实践中,不少提供劳务的受害者往往是农民工,在劳务关系中通常为弱势一方。在发生伤害事故时,除了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却不太清楚双方存在着怎样的法律关系,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实际上,区分双方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对于责任划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区分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监督、管理关系。第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第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第四,是否注重工作过程而不论有无特定工作成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不仅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从事工作,而且要求工作要有一定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而劳务关系只要求提供劳务者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劳动,就已经尽到合同义务,而不要求劳动有无特定的工作成果。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监督、管理的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另一方提供劳务而不论有无特定工作成果,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反之则应为承揽关系。
因此,根据双方的工作模式、结算工资方式以及林先生夫妇给付相应医疗费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老马和林先生夫妇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在个人劳务关系中,过错认定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以及过错程度等确定责任比例。
作为接受劳务者一方,应当尽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一是接受劳务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二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三是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四是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其不当或者违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而作为提供劳务者一方,在提供劳务时应当尽到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对劳动安全条件的漠视或放弃,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注意程度,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比如不佩戴安全头盔或自甘风险,就应认定其未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具有过错。
在本案中,林先生夫妇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对老马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由于夫妻二人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对老马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老马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对刨墙机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同时也应当有安全注意义务。
可实际上,老马的操作显然没有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其自身存在相应的过错,也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林先生夫妇承担60%的责任,老马承担40%的责任。
当然,提供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者并不是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这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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