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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和他人交往的生活中,邻里互帮互助也是常有的事。但是一旦发生意外造成损害,无偿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又该如何划分呢?
赵叔和张姨两人是多年的邻居。赵叔从事建筑装修十多年,周围邻居有装修需求都乐意找他。2019年1月,张姨家二楼需要安装玻璃窗,由赵叔包工包料施工。考虑是熟人,两人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约定具体的保修期限等事宜。安装完工后,张姨支付了安装费给赵叔。
2021年12月,玻璃窗出现玻璃开裂的状况,张姨提前购买玻璃请赵叔无偿更换。可是在更换过程中,赵叔脚底一滑,不慎从玻璃窗上跌落受伤。
住院期间,赵叔和张姨商量起医疗费该由谁承担。赵叔认为,自己好心免费帮邻居更换玻璃,对方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可张姨认为,赵叔施工时不慎摔伤,是因为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自身也有责任。因当初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赵叔认为这是义务帮工关系,而张姨认为是履行维修义务。出院后,两人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赵叔便诉至法院,要求张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帮工人出于自我的意愿,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而提供帮助的行为。在帮工关系中,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义务帮工具有无偿性。也就是帮工人不要求被帮工人给付报酬。如果帮工人要求支付报酬,无论是金钱还是劳务等形式,都不属于义务帮工的范畴。
第二,义务帮工具有单务性。也就是在帮工关系中,只要求帮工一方承担给付责任,而不要求被帮工人提供某种给付作为对价。
第三,义务帮工具有临时互助的特点。也就是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帮工人是出于个人意愿,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
在司法实践中,义务帮工的当事人多为邻里或亲朋好友,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是熟人社会的帮助行为。有时帮工只是临时搭把手,被帮工人从帮工行为中收益也非常有限,在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不少被帮工人会以此为由,只同意少赔或者不予赔偿。那么,什么情况下被帮工人需要向帮工人进行赔偿?而双方之间的责任又是怎样划分呢?请看接下来第二部分的内容。
根据2022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也可以看出,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当中,帮工人受到伤害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帮工人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帮工人存在过错时,应当视具体情形相应地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
除此之外,义务帮工也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便视为对帮工行为的默许,那么当出现致人损害的情形时,被帮工人仍应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的赔偿。而被帮工人在补偿帮工人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具体到本案,张姨购买玻璃后,赵叔上门免费替张姨更换玻璃,不存在收取报酬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为义务帮工关系。
而赵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高空作业时,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属于重大过失,并且其过失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减轻张姨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具体情况和过错大小,判决张姨对赵叔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本是好意,但是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都应当注意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免最终好心变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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