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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抓咬,但因被犬惊吓而摔伤,这种“无接触式”伤害的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呢?
2023年1月,刘女士步行通过一处公共人行道时,遇到趴在台阶上休息的一只泰迪犬;泰迪犬见刘女士接近,站立起来向刘女士方向走去。刘女士见泰迪犬靠近,惊慌往其右侧避让时不慎摔倒受伤。随后刘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女士家属事发后即报案,公安机关调取附近监控,确认了犬主为王先生。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行为可以造成人身损害,犬只靠近陌生人嗅闻、大声吠叫、追逐他人等非接触性行为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刘女士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泰迪犬突然靠近时,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受伤。虽然泰迪犬与刘女士不存在实际接触,但刘女士的损害与被告王先生饲养的泰迪犬致使刘女士受到惊吓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王先生作为泰迪犬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且其不能证明刘女士存在主动挑逗、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除饲养动物的抓、咬等行为导致被侵权人产生损害后果外,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饲养动物的吼叫、跳跃等非接触性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心理恐惧从而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即使所养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律师提醒,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约束,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安全威胁或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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