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8902531849
股东纠纷
法律顾问
离婚纠纷
离婚后,还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还彩
离婚冷静期一方借款欠债,配偶是
离婚前一方转移共同财产,该怎么
债务人离婚时“净身出户”,债权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还能起
丈夫给情人转账102万元,妻子能要
一文带你读懂离婚损害赔偿!
养育多年的孩子并非亲生,可以要
离婚时,可以向对方索要分居期间
房产纠纷
看房后再找其他中介购房,是否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注意这5点避免
花120万买到“凶宅”,购房者起诉
楼上水管破裂致楼下房屋受损,楼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可以拒付
按揭贷款未办成,还能退回购房定
为结婚装修房屋,分手后还能要回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借贷
受赠房产却不赡养,父子对簿公堂
母亲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出
劳动纠纷
挂靠车辆驾驶员在工作中受伤,能
公司注销了,欠付的工资还能要回
员工实名认证的自媒体账号,离职
女职工产假期间被通知辞退,能要
学徒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
关于试用期时长、工资、社保的这
没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能索赔吗
@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这样计算!
人身意外险可以替代工伤保险吗?
产假期间公司只发基本工资合法吗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层层分包,工人受伤谁来
健身房突然注销,预付的私教课程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却不承认?
安装充电桩物业不配合?法院这样
消费者购买到二手事故车,该如何
孩子暑期培训班关停,能要求退费
报了培训“包过班”却没通过考试
教育培训机构注销“跑路”,消费
交通事故
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由
发生交通事故选择“私了”后,还
事故发生时已达退休年龄,还能主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
转卖车辆未过户,发生事故谁担责
交通事故受伤后用医保报销?小心
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
明知司机酒驾仍同乘,发生事故谁
事故发生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借车给朋友出了交通事故,车主需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是否就等于没事了
为牟利虚开发票6000余万元,夫妻俩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可以会见
刑事拘留后,会有怎样的处理结果
男子假扮女性诈骗14万余元,法院判
哪些人有资格为嫌疑人聘请律师?
养老投资“高回报”?当心被骗!
买卖微信账号“来钱快”?当心涉
办贷款要刷“流水”,当心涉嫌犯
出借闲置银行卡能轻松“赚钱”?
遗产继承
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死亡抚恤金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吗
子女放弃继承遗产,还需要偿还父
嫁出去的女儿能否继承娘家遗产?
非婚生子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以父母口头遗嘱主张继承房产,是
没有给未成年子女留遗产,这样的
切记这些“关键点”,代书遗嘱才
父母生前留下录音遗嘱,为何会被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世纪大厦23楼2307-2310
电话:18902531849
网站:zcjidacheng.com
聘请保姆照顾家中的老人、小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如果保姆在工作中受伤,那么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高女士经社区介绍,雇佣55岁的黄阿姨为保姆,照顾其母亲的日常生活,双方约定每月劳务费为3800元。在一次日常照顾中,高女士母亲在家中摔倒,本就有陈旧腰伤的黄阿姨上前搀扶时,因用力过度导致腰椎疼痛难忍。次日由于疼痛加剧,黄阿姨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黄阿姨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由高女士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1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黄阿姨认为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高女士作为雇佣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高女士则认为,黄阿姨应聘前并未如实告知其已经55岁以及本身有陈旧腰伤的情况,因此在本次事故中我方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阿姨作为一直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人员,其自身应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安全防范意识,尤其是在有陈旧腰伤的情况下,黄阿姨更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于自己在家政服务中的活动能力有足够的认知。
本案中,黄阿姨在工作中未尽到上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高女士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于黄阿姨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未及时了解和审查,在黄阿姨工作时未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防范义务,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高女士对黄阿姨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其6万余元。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数量增多,养老成了很多家庭的现实问题。许多子女选择雇佣保姆来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对保姆、月嫂等人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受害产生的纠纷,实质为个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赔偿责任的分配,应通过审查劳务者受害是否与提供劳务存在因果关系,比较雇主和劳务者对损害发生各自的过错等因素进行认定。本案中,黄阿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在保护自身的前提下照顾好被护理人员,因此其对自身受伤负有主要责任;而高女士在选任黄阿姨做保姆时未了解其年龄及身体状况,选任不当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Copyright 2021 www.zcjidacheng.com
广东集大成律师团队 www.zcjidacheng.com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世纪大厦23楼2307-2310 热线:400-1555-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