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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以赡养自己为前提,将财产赠与儿子。可没想到,儿子非但没有赡养自己,还将财产挥霍。随后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吴阿姨离婚后,和儿子小王夫妇共同生活。2021年11月,吴阿姨将自己的理财险保单全部赠与给小王,并将投保人变更为小王,同时又将现金50万元赠与给小王。小王及其妻子承诺今后负责吴阿姨的晚年生活,并承担赡养义务。
可没想到,小王接受赠与后,不仅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且还将保险退保,并取出保费30万元进行肆意挥霍,用于打赏主播和购买游戏装备。得知情况后,为防止小王继续挥霍财产,保障自身权益,吴阿姨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自己对儿子小王的赠与。
在本案中,共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吴阿姨和儿子小王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无偿赠与还是附义务的赠与;二是儿子小王是否尽到了赡养的义务。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吴阿姨和儿子小王之间达成的赠与协议,本意是吴阿姨跟随小王共同生活,并由小王负责赡养。基于这种情况,吴阿姨才将用于晚年养老的保险变更投保人,并全部赠与给儿子小王,同时还赠与现金50万。因此可以看出,吴阿姨和小王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
然而,接受赠与后,小王既没有履行对吴阿姨应尽的赡养义务,还将保险退保取出钱款进行肆意挥霍。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且还违背公序良俗,势必会导致吴阿姨得不到赡养和照顾,也会造成小王的家庭生活困难。
因此,基于小王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为维护社会善良风俗,法院最终支持了吴阿姨的诉请,撤销吴阿姨对小王保单的赠与。
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老人不仅是每个子女道德、情感上应承担的责任,更是一项法定义务。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为了保障晚年生活,将财产赠与子女,并表示依托养老的意愿,但有些子女在获赠财产后,由于种种原因未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此时老人既没有儿女赡养,又缺乏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往往难以为继。
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行使撤销权,对财产进行撤销赠与。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即赠与人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
第661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665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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