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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城市车辆越来越多,交通拥堵是一个问题,而停车又成了另一大难题。很多地方的停车位都非常有限,于是有些车主见缝插针,也不管是公用的还是私人的,看到车位就停。那么如果自家车位被人占用,该如何维权呢?
2020年,吴先生从某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位于某花园负一层车位一处。2021年,吴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双方约定每月车位管理费为200元,每年缴纳一次停车费。由于吴先生暂时还没有购置汽车,因此所购买的车位处于闲置状态。
2022年,吴先生无意间发现自己的车位上停有一辆小轿车。随即通过物业公司,吴先生和占用自己车位的胡先生取得联系。胡先生也对自己占用车位的事实予以认可。于是,吴先生向胡先生主张车位的占用使用费,但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先生支付车位占用费。
法院方面经过调解,胡先生承认其使用了吴先生的车位,并愿意支付该期间的停车费。同时,吴先生也同意胡先生提出的支付金额,并表示谅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私家车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车位所有人对其车位享有物权,有权禁止其他车辆停放。临停车主未经车位所有人许可而擅自占用车位,显然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车位所有人有权要求临停车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简单来说就是,车位所有人可以要求临停车主开走车辆,也可以要求其支付合理的车位占用费,赔偿自己因无法正常使用车位而造成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他人占用了自己的车位,车位所有人也不能损坏占用人的车辆,否则自己就会成为侵害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作为服务管理部门,也应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采取积极必要措施,加强对管理区域内车辆占有、使用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以保障业主对车位的使用权。如果出现了临停车辆占用私家车位的情况,物业公司应对车位所有人进行维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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