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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时节,一些人为了方便,会把公路当成晒场,在道路上随意晾晒粮食。然而正是马路上的小小“晒粮场”,却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2022年9月,梁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家中往某镇方向行驶,车辆行至王某家门前,因王某在其门前道路上铺晒有小麦,造成梁某驾驶的车辆打滑,连车带人摔倒在地上。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2022年11月,梁某认为王某在门前的路面上晾晒小麦,导致其摩托车打滑发生交通事故,致其腿股骨干骨折需要手术治疗,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梁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其门前公路上铺晒小麦,阻碍道路正常通行,对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构成了安全隐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梁某在道路上摔倒受伤与王某晾晒小麦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某应依法对梁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路面有阻碍物、路况欠佳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未采取其他相对安全的方式,比如下车推行通过该路段,因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本案的主要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
种庄稼不容易,收获时更不能大意。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行为。如果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或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任意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道路通行秩序,而且还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在此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通畅有序,晾晒粮食应选取合适地点,切不可在公路上随意摊粮、晒粮。同时,驾驶人员也应注意,遇到晾晒粮食的路段,要时刻观察路面情况,做到谨慎驾驶、安全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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