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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留下录音遗嘱,为何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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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满的婚礼和美美的婚纱照,是新人们美好的回忆。可是未经自己同意,婚纱照被商家当成“卖家秀”用于商业宣传,就不是让人快乐的事情了。当婚纱照被婚庆公司擅自使用,新人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022年10月,杨先生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礼策划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婚礼布置、司仪、化妆、摄影、摄像等服务。2023年2月,杨先生与妻子黄女士举行了结婚典礼。同年3月,黄女士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发现婚庆公司制作的自己的婚礼照片及视频,其中载有杨先生和黄女士二人的肖像、姓名、婚礼日期等信息,发布日期为婚礼次日。杨先生认为婚庆公司用其婚礼照片及视频在网上进行营利性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婚庆公司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立即删除所有网络平台上自己的婚礼照片及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8万元。
婚庆公司辩称,婚礼策划师在前期沟通中曾告知杨先生,公司会选择效果好的照片及视频用于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杨先生当时也曾口头同意。公司有权使用相关照片及视频,不构成恶意使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婚庆公司立即删除了发布在各网络平台上的杨先生的婚礼照片及视频。庭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婚庆公司向杨先生赔礼道歉。鉴于此,杨先生当庭撤回了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婚庆公司系原告杨先生婚礼照片及视频的拍摄者、制作者,作为肖像作品权利人,亦不得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发布其肖像作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婚庆公司使用杨先生肖像的行为主要是在若干网络平台发布其拍摄制作的载有杨先生和黄女士肖像的图片和视频,用于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和销售,使不特定的公众更多地选择婚庆公司的服务,从而获得潜在的商业利益。婚庆公司辩称其获得杨先生许可,拥有相关照片及视频使用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婚庆公司通过上述途径发布杨先生照片及视频的行为,构成对杨先生肖像权的侵害。
本案中,杨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婚庆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亦未提供证据以确定婚庆公司因此的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量婚庆公司侵权行为的动机、时长、范围、损害后果,杨先生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婚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先生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公证费3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实践中,消费者委托婚庆公司拍摄照片、视频,婚庆公司需要按照约定向消费者交付照片、视频和相应的底片或电子数据,交付后的照片、视频及底片的所有权归消费者所有。而婚庆公司与消费者可以约定照片、底片或电子数据所体现的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版权一般归受托方即婚庆公司所有。可即便如此,婚庆公司作为肖像作品的权利人,也不得擅自使用该人像摄影作品,否则可能会侵害被摄影者的肖像权,被侵害者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律师在此提醒,消费者如发现自己的肖像未经同意被商家展示或者发布,可首先与商家取得联系,要求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侵害。如果商家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消费者合法权利继续被侵害,消费者可以通过截图、录屏、公证等方式收集留存证据,以便后续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商家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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