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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味、可乐味、咖啡味......各种口味的电子烟在年轻人当中悄然流行。2022年水果味电子烟已被有关部门要求全面下架。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仍有人铤而走险,非法销售水果味电子烟,殊不知这已掉入犯罪的深渊。
2021年2月,王某开设了一家电子烟体验店,经营着某品牌授权的水果味电子烟。2022年10月,根据电子烟管理新规,王某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下架了“果味电子烟”,从烟草专卖局购买国标电子烟进行零售。然而,“果味电子烟”下架后,店内的国标电子烟无人问津,“果味电子烟”却不断有人求购。在利益的驱使下,2022年7月起,王某通过微信从上家购进水果味电子烟烟弹、烟具等进行网络售卖,非法获利4.3万元。2023年4月,烟草专卖局联合警方在王某住处扣押各类待售电子烟迷你杯2200余个,电子烟烟弹19200余个,电子烟烟具138个,涉及种类达86种,价值44万余元。
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电子烟产品均不符合电子烟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系伪劣电子烟产品。随后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伪劣电子烟、烟弹、烟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王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
近年来,由于新奇的口感和漂亮炫酷的外壳,“果味电子烟”逐渐成为很多年轻人的“新宠”。山楂冰、百香果、雪梨冰等多种口味五花八门,很多人给“果味电子烟”贴上“时尚”“健康”的标签,甚至称其“无毒无害”“戒烟神器”。然而,此类电子烟烟油成分复杂,多为伪劣产品,吸食后会对身体造成很大的损害。
2021年11月,为加强电子烟监管,国务院出台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纳入卷烟管理。2022年5月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的交易仅限于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电子烟主要涉及以下两种罪名:第一种是非法经营罪。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该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是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三是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第二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达到一定数额的,可能触犯该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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